给职工发的劳保用品如何做账

企业向员工提供劳保用品,被视为一种非货币形式的短期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购入劳保用品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方记入“库存商品”,贷方则记入“银行存款”。

发放劳保用品时,会计分录应为:借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则记入“库存商品”。同时,依据受益对象的不同,需要对职工薪酬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来说,若这些劳保用品用于生产,则应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若用于制造过程中的费用,则应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若用于管理,则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方同样记入“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需确保每一笔交易的记录清晰准确,以便于后续的审计和财务分析。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障企业财务的透明度,也能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分配职工薪酬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合理的劳保用品。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

此外,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劳保用品的折旧问题。通常,劳保用品会按照其使用寿命进行折旧处理,具体方法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区的会计准则来确定。正确地进行折旧处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反映其财务状况。

最后,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确保劳保用品的有效管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安全,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

用人单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

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