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出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见第1条释义)至七十五周岁(含一周岁及七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参加旅游团体或自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的自然人。
投保人应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扩展资料: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
12、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7条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第8条释义)爆发引起;
13、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9条释义)、武术比赛(见第10条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第11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12条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见第13条释义)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必须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吗
旅行社只有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没有替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因为《旅游法》第61条只是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显然,旅行社既不能强迫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也没有义务为旅游者投保意外险。
拓展资料: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的特点。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意外伤害的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