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是什么银行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于1952年,其管理体制和机构多次调整。2004年,辽宁农信作为全国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进入关键改革阶段。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中国银监会同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成立。按照国发[2003]15号文件规定,省联社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由市级农商行、市级农联社、县级农商行、县级农联社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不直接参与银行业务经营。
地方性金融机构特指相对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外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涵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小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作为其中之一,其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服务于本地经济。
地方性银行主要分为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重点支持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信用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以避免高利盘剥。农村信用合作社则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城市信用合作社服务于城市经济发展。
综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是辽宁省内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受限于辽宁省,服务于当地经济。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一员,它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为不同行业和人群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原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变更辽宁省农商银行后的全称是什么
原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变更农商银行后,前面不加省名了,所以全称应该是沈阳农商银行。因为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
拓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